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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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403041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行政院訂定「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自10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4年11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2045號函辦理。 |
二、 | 各機關學校自105年1月1日起,辦理旨揭支給表規定之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擬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應檢附活動計畫或作業規定草案,由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人事處進行審查,並經市長核可後,始得發給。 |
三、 | 至104年各機關學校辦理跨主管機關或區域性競賽活動,如有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必要,且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仍得依原規劃辦理相關獎勵。 |
四、 | 檢附旨揭支給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