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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2-01 | 點閱數: 915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卉珊
電話:3322101#7357
電子信箱:18405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403041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行政院訂定「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自10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4年11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2045號函辦理。
二、 各機關學校自105年1月1日起,辦理旨揭支給表規定之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擬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應檢附活動計畫或作業規定草案,由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人事處進行審查,並經市長核可後,始得發給。
三、 至104年各機關學校辦理跨主管機關或區域性競賽活動,如有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必要,且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仍得依原規劃辦理相關獎勵。
四、 檢附旨揭支給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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