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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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1039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有關貴校所詢退休教師曾任自立幼稚園導師年資,得否折算點數計列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5年2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015542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4年12月14日桃小人字第1040008922號函。 |
二、 | 依教育部解釋意旨,茲據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7635號函略以:「……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係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62年8月8日訂頒,復於62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該要點之第10條及第11條。……經檢視試行要點內容,定有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主任及教師之規定,未有得設導師及發給導師費之相關規範……。」以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並未訂有得設導師及發給導師費之規定,爰本案教師68學年度至77學年度曾任貴校附設自立幼稚園導師年資,應非屬「編制內且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職務,爰無上開積點制規定之適用。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
正本: | 桃園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國民小學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