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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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5002387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重申各機關臨時人員兼職之處理做法,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05年1月2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15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臨時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另其相關權益部分,自97年1月1日起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有關是類人員得否兼職部分,請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及下列建議作法辦理: |
(一) | 請參照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勞委會)78年6月2日台勞資一字第12219號函、82年9月15日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及100年11月7日勞動2字第1000132808號函之意旨,除要求臨時人員如有兼職之情事,須立即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外,應依臨時人員之契約期間、業務屬性、工作內容及其對機關業務推動之影響幅度,針對是否限制是類人員之兼職行為部分,本權責納入臨時人員相關管理規範,且於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中明定;又臨時人員如有違反勞動契約兼職情事,請納入臨時人員相關考核辦理。 |
(二) | 至機關前未於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明定臨時人員不得兼職,如嗣後經審酌業務需要,擬增訂不得兼職之規範,應先行協調並取得現有臨時人員之同意。 |
三、 | 本府以外之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臨時人員、代收代付及以工代賑之人員,如另有兼職限制相關規定,從其規定。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