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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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5003963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2月18日公訓字第1050001985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3279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