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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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500160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有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詢轄屬學校教師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得否列入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2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25624A號函辦理。 |
二、 | 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獎勵要點第4點:第2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其明定以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 |
三、 | 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
四、 | 案例教師97學年度之職前代理教師年資,係自97年9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其未自8月起聘係因97學年度8月30日及31日為假日,爰順延自9月1日為起聘日,本部同意該師因遇假日起聘日順延而導致月份未連續之情形,仍視為同連續。 |
五、 | 嗣後倘因同一情事導致月份未連續,請依說明四辦理。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