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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11 | 點閱數: 901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梁菀芸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357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04701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增列備註警語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為要求公務人員勿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備註說明將增列「休假人員之消費已申請休假補助費者,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請加強宣導提醒申請人,以避免觸犯刑責。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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