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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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04701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增列備註警語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為要求公務人員勿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備註說明將增列「休假人員之消費已申請休假補助費者,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請加強宣導提醒申請人,以避免觸犯刑責。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