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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11 | 點閱數: 874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04647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318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三、 近來接獲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請各機關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本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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