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0464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318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三、 | 近來接獲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請各機關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本市各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