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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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173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貴校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施行前業經學校核准報考研究所在職專班,於條例施行後始考取學校,是否適用該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19717號函辦理及復貴校105年2月1日園小人字第1050000644號函。 |
二、 | 依教育部88年6月23日台(88)人(二)字第88066833號書函略以,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教師留職停薪進修需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所稱「同意」應包含「報考前獲得同意」或「錄取後就讀前獲得同意」。 |
三、 | 茲以教師進修、研究係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爰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所稱「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係包含「報考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或「錄取後就讀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所詢疑義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 桃園市大園區大園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大園區大園國民小學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