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
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29日桃教特字第1040054826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暨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
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三、簡章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105年3月15日至3月20日(星期日)止,應徵者可於公告期間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填寫。〈附件一〉
(二)本甄選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aps.tyc.edu.tw/)。
四、報名日期:
105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應親自報名(不接受委託報名或通訊報名),備妥證件當場進行資格審核。
五、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36號)。
聯絡人:輔導主任 卞珮華主任 電話:03-4509571分機610或611
六、報名費:免收費用。
七、報名應攜帶證件:(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一份留存本校,影印紙張一律A4格式)
註:上述繳交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八、甄選日期:民國105年3月22日(星期二)上午8時40分前於輔導室報到,9時起進行甄選程序。(逾10分鐘未報到者,取消甄選資格,不得異議。)
九、甄選方式:
十、錄取名額: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正取乙名,備取若干名。
十一、聘期:
(一)本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聘期自民國105年3月23日至民國105年6月30日止。
(二)聘任期間薪津每小時120元,每月最高服務時數為176小時;每月機關負擔勞健保費及勞退金。
(三)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本校亦不支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
(四)本方案若因經費問題提早結束,所聘人員即應無條件解職,不得異議。
(五)本案人員應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9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上開時數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
十二、錄取公告日期:
民國105年3月22日(星期二)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aps.tyc.edu.tw/)。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請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十三、報到日期:
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本校輔導室完成應聘報到手續,並於當日開始執行教師助理員服務工作。
十四、工作內容:
(一)本案助理員工作內容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輔導室業務為主,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課業學習、評量、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自理處理及協助,協助教師訓練處理學生之生活自理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穿著、午休…等。
(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受傷、情緒失控、走失…等)。
(四)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五)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項。
(六)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七)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個人資料及服務學生資料,每日填報服務學生內容之記錄建檔。
(八)配合學校臨時交辦業務。
十五、附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任用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約,停止僱用:
1.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者。
2.錄取人員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疾病或其他妨害工作之疾病,或經發現不符報名資格者,註銷其聘任資格。
(三)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後1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四)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五)二人以上同分者,依口試、學歷及專業經驗證明等順序錄取。
(六)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惟上述
日期,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
(不再另行公告)。
(七)本方案助理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
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八)本方案為時薪制助理員,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
附件一
104學年度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甄選報名表
姓名 |
|
性別 |
|
出 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
身份證 字 號 |
|
服兵役情形 |
□已退伍 □免服兵役 |
|||||||||||||||||
電話 |
行動: 住家: |
退伍令字號 |
(女性免填) |
|||||||||||||||||
住址 |
|
|||||||||||||||||||
最高 學歷 |
畢業 學校 |
□日間部 □暑期部 □夜間部 |
科系 組別 |
系(科) 組(班) |
||||||||||||||||
畢(結)業年月 |
年 月 |
證書字號 |
|
|||||||||||||||||
經 歷 |
服務機關名稱 |
職 別 |
到 職 |
卸 職 |
貼 相 片 處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註 |
具特殊教育專長: □是(備特殊教育科系畢業證書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乙份留存) □否
|
應考人簽章 |
||||||||||||||||||
|
||||||||||||||||||||
資格審查 |
□ 合格 □不合格 |
審查人: |
||||||||||||||||||
|
附件二
104學年度桃園市東安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甄選評分標準
姓 名 |
|
||
|
項目 |
得分 |
給分標準 |
學歷及 專業經驗 (25%) |
1.最高學歷 |
|
高中或專科3分 大學5分 |
2.曾任國民小學特教助理員 |
|
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每年5分最高15分 |
|
3.曾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或訓練 |
|
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每6小時加1分最高得5分 |
|
口試 (75%) |
態度(20%) |
|
依現場表現評定(儀態)。 |
語言能力(15%) |
|
包含口齒清晰度、語言表達能力及語言流暢度 |
|
專業知能(40%) |
|
提問類型為身心障礙學生適應及照顧之相關問題。 |
|
總 分 |
(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說明:1.以上「學歷及專業經驗」得分欄請報考人自行填寫,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以便審查。
2.未提出證明文件者,該項分數不予採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