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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16 | 點閱數: 88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施玠羽
電話:(03)3322101分機7471
傳真:(03)3361044
電子信箱:066133@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 桃教終字第10500188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釋師鐸獎推薦基準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0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31921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5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2584A號令修正之「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三、 復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四、 校長因病假考列丙等不予獎勵,如教育人員係因前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因延長病假導致留支原薪,教育部同意扣除延長病假之考核(績),往前補齊五年考核(績),符合基本條件者,得推薦參加師鐸獎評選。


 

正本: 本市公私立各國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含國立)、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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