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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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500188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釋師鐸獎推薦基準疑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0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31921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5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2584A號令修正之「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
三、 | 復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
四、 | 校長因病假考列丙等不予獎勵,如教育人員係因前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因延長病假導致留支原薪,教育部同意扣除延長病假之考核(績),往前補齊五年考核(績),符合基本條件者,得推薦參加師鐸獎評選。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含國立)、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