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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16 | 點閱數: 88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候用校長 張美珍
電話:3322101*7471
電子信箱:lydia@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 桃教終字第105001947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有關護理教師轉任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可否採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4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32933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96年5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60082042號函,其說明二略以:「護理教師於轉任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後,其所折抵教育實習之2年任教年資,以其係屬專任護理教師年資且有實際授課事實,與本部88年10月11日臺(88)人(三)自第88117089號函釋所謂以實(懸)缺代理(課)或試用教師年資用以折抵教育實習而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之情況有別,且護理教師專任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係配合本部政策,爰護理轉任健康與護科教師時,其所折抵教育實習之2年任教年資,准予併計為教師退休年資。」
三、 綜上,護理教師於轉任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後,其所折抵教育實習之2年任教年資,以其係屬專任護理教師年資且有實際授課事實,教育部同意採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正本: 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院校、高中職、公私立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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