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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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1489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19006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第6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
三、 |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