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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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5006541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等2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3月18日公訓字第10500038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