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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30 | 點閱數: 578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0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 桃人力字第105000231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進用聘用人員代理職務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各機關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惟如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 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因其為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爰是類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以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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