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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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500023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進用聘用人員代理職務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各機關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惟如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
三、 | 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因其為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爰是類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以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