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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4-01 | 點閱數: 590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06142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為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加強保障公務員權益,旨揭懲戒法前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共80條),並經司法院以105年3月7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50006359號令,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各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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