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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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06142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
二、 | 為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加強保障公務員權益,旨揭懲戒法前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共80條),並經司法院以105年3月7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50006359號令,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各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