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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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500251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修正「105年桃園市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遴選要點」推薦條件園長資格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市105年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遴選要點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辦理。 |
二、 | 本要點推薦條件幼兒園組:「公(私)立幼兒園園主任(園長)及教師須持有幼兒園教師證書且年資為本市教職員一覽表登記有案者」。因查幼兒園園長並非皆具備幼兒園教師證書,爰修正園長送件資格:園長資格請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9條及第25條第1項及第57條規定取得園長資格或依第56條轉稱園長,並經由本局幼兒教育科核備有案者。 |
正本: | 本市私立幼兒園、本市各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