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795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08606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
三、 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