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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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0860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 |
三、 | 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