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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857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鈺勝
電話:(03)3322101#7331
電子信箱:1001578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08456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有關銓敘部編製「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爰彙整司法院、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重新編製旨揭彙整表,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請各機關學校轉知同仁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三、 旨揭彙整表已置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http://personnel.tycg.gov.tw/home.jsp?id=154&parentpath=0,153),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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