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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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2289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主旨: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5076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5年3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5076C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原則修正重點:增列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為教師得兼職機關(構)(第3點)及增列教師至香港及澳門學校兼職之限制;刪除教師得兼任外部董事、監察人及獨立職能監察人職務之規定及增列其落日條款(第4點)。請確實轉知所屬。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終身學習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局秘書室、本局督學室、本局會計室、本局政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