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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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500027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請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點取)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5年4月7日部法三字第105408681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調任辦法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
(二) | 又依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