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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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500250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主旨: | 檢送教育部訂定之「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02811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