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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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313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05年4月2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48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488E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
(一) | 修正第3條略以: |
1、 | 第1項: |
(1) | 第2款第1目: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2) | 第3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
(3) | 第4款: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
(4) | 第5款: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
2、 | 第3項:第1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婚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二) | 修正第9條第2項略以:...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定給假。 |
(三) | 修正第16條略以: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
三、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四、 | 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發布令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