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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09 | 點閱數: 83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5003528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901226號函辦理。
二、 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 次查本部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轉銓敘部92年6月2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規定略以:「......查銓敘部87年8月20日87台甄五字第1653602號書函規定略以:『以公費出國進修,嗣後須履行返國服務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綜上,公務人員之配偶無論是否為公務人員,如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其均得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茲以公務人員之配偶,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為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美國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本案經參酌前開法令規定,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四、 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五、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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