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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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10967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銓敘部令以,該部82年7月9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68706號函,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似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及該部相關函釋,自105年5月3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3日部法一字第1054101575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