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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09 | 點閱數: 858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連郁芳
電話:3322101*7333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002699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109677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銓敘部令以,該部82年7月9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68706號函,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似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及該部相關函釋,自105年5月3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3日部法一字第1054101575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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