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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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392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轉知有關教育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釋教師職前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案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522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影本供?。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