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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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406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59676A號函辦理。 |
二、 | 茲為鼓勵儲備教師至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任教,並協助當地推廣華文教育,自即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之年資,倘任教時具有合格教師證書、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
三、 | 另以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並未建立與我國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級制度,爰有關任教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年資等級相當之認定,應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後,將服務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再依上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