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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26 | 點閱數: 97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侯姿杏
電話:03-3310590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8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5003916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人事處來函、銓敘部來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5年5月18日桃人給字第1050003762號函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供參。
二、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105年5月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93761號令發布,並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下載參考。
三、 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銓敘部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第2階段則俟該部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事宜。希藉此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目的。
四、 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引起爭議,請各機關校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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