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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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500922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五 |
主旨: | 為增進公教員工福利,請賡續配合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4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50038911號函辦理。 |
二、 | 人事總處經檢視截至105年2月29日止,各主管機關於公務福利e化平台刊載之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以下簡稱全國優惠商店)所提供之優惠對象及期限,部分商店優惠對象僅侷限洽簽機關及其所屬員工,或有優惠期限超過2年之情形;又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及配合衛生福利部肥胖防治政策等,請各機關學校於全國優惠商店之洽簽選擇上,繼續配合前述相關政策,並檢視優惠對象與期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三、 | 查本府目前已與124家業者簽訂員工卡特約商店,基於本府員工卡特約商店與全國優惠商店均係運用公私協力合作機制,請各機關學校洽簽全國優惠商店時,一併洽詢與本府簽訂員工卡特約商店意願。 |
四、 | 請各機關學校將已簽訂之全國優惠商店同意書及本府員工卡特約商店契約書,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辦理洽簽事宜確有績效者,將於年底辦理獎勵事宜。 |
五、 | 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卡特約廠商契約書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