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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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5000394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