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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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5000397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105年5月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02391號令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2627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銓敘部配合本次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增訂第27條第4項規定,針對不願填寫資遣事實表者,修正「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服務機關代填】」,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