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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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中字第105012400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業經本府105年5月19日府教中字第1050093839號令發布,並自105年5月19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檢送旨揭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
二、 | 原繼續適用之「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桃園縣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業公告廢止,並自105年5月19日生效。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本府教育局人事室、本府法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