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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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5017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