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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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5242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嘉義縣政府為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追繳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案件之請求權及範圍有所準據函請教育部研訂處理規範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9233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之追繳期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56431號函送「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一、(二)之規定,審酌個案情節之不同,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處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事宜。 |
三、 | 另,教育部99年8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90114292號函說明三所敘係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高)核教師薪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得行使之始點應如何起算,與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之追繳期間尚無涉,併敘。 |
四、 | 檢附原函及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