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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7-20 | 點閱數: 98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5005655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辦理。
二、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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