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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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18172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473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至於聘僱人員則比照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