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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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5018845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04年12月27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863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及該表附則修正對照表等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