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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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501947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有關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5日總處給字第10500499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符合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規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
(二) | 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規定之判斷準據;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則先依規定計算後,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