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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8-19 | 點閱數: 930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5019477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有關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5日總處給字第10500499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符合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規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 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規定之判斷準據;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則先依規定計算後,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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