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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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5020388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符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因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二) | 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