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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8-29 | 點閱數: 89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奕如
電話:(03)3322101分機7419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ghif9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05006360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經市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8月10日府教特字第1050127313號函辦理。
二、 新竹縣自106學年度起,經市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 請轉所屬教師欲參加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正本: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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