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3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9-12 | 點閱數: 800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玉文
電話:03-332-2101#7321
電子信箱:1002054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5022099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經該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9月5日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