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玉文 電話:03-332-2101#7321 電子信箱:10020543@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502209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經該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9月5日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