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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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731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關於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轉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三、 | 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勞動部原函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局督學室、本局會計室、本局政風室、本局秘書室、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終身學習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