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林淑貞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13366@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712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主旨: | 函轉關於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551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國教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一節,依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04487號函釋略以,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又旨揭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係辦理行政作業、各項庶務工作及交辦事項,並非從事研究工作,爰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國教署委辦計畫之行政助理;至於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國教署行政助理。 |
三、 | 檢附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04487號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終身學習科、本局督學室、本局秘書室、本局會計室、本局政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