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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1 | 點閱數: 95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黃崇瑋
電話:(03)3322101分機7574
電子信箱:1001172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5006819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所詢教師因寒暑假、請產前假及因安胎需要而請事、病假(延長病假)及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內未到校上課且無其他工作事實,其成績考核不符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時,應如何辦理之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5年8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90123號函辦理兼復貴校105年7月29日東國中人字第1050005739號函,並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是以,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必須全部符合該2款各目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則僅須具有該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
三、 復查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釋略以:「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四、 另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規定,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
五、 本案貴校所詢教師考核表記載方式涉實務運作,仍請本權責辦理後報本局核定。

 

正本: 桃園市立東興國民中學
副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東興國民中學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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