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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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820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七 |
主旨: | 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5216號函暨貴校105年6月30日華小人字第1050004600號函辦理。 |
二、 |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三、 | 復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規定:「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25條第1項及第3項至第6項規定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一、依教師法聘任者:教師請假規則。……。」 |
四、 | 再查教育部105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01193號函略以,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教育部103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意旨,同意放寬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
五、 | 因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配置人員,爰擬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放寬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
六、 | 另本案係教育部本於職權就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應自補充規定下達日生效。 |
七、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桃園市蘆竹區大華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蘆竹區大華國民小學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