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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6 | 點閱數: 878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 桃人給字第105000773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轉知銓敘部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爰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認定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略以,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但105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105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三、 因應前開修正,旨揭人員於受訓期間參加公保相關事宜如下:
(一)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並經審定者:
1、 以現職公務人員身分,適用公保承保及給付相關規定辦理。
2、 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下簡稱保俸額)之計算基準,依審定俸級認定。
(二)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而未經審定者:
1、 加保條件:須符合「依訓練辦法受訓期間」及「有給」條件,並自報到受訓之日起,強制加保。
2、 保險費:是類人員並無離退給與制度,屬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其保險費率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及第7項規定計收—105年之費率為10.25%、106年為12.25%、107年為13.4%。保險費負擔比率,依公保法第9條規定辦理;保俸額部分,以其係比照考試資格相當等級之級俸支領津貼,爰依該相當等級之級俸認定保俸額。
3、 給付事項:受訓人員於參加公保期間發生公保法第3條所定保險事故時,得依規定請領給付;如自行退訓,或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停止受訓、廢止受訓資格而須退出公保者,以其受訓期間係屬完成考試程序之一環,尚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自無離卸職務情事,從而無法適用公保法第16條所定「加保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之請領養老給付條件。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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