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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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秘字第105007775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貴校臨時人員在學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核定其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13076A號函轉陳情人105年9月29日致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辦理。 |
二、 |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貴校臨時人員在學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核定其特別休假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不得以每年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為由,核給臨時人員特別休假以每年最多7天為限,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