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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26 | 點閱數: 920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梁菀芸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1357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5000738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5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541510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銓敘部據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按: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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