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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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2671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
三、 | 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休(慰勞)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請各機關人事機構正確核計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