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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2 | 點閱數: 865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梁菀芸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1357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26717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三、 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休(慰勞)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請各機關人事機構正確核計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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