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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4 | 點閱數: 1298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梁菀芸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1357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2707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有關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以下簡稱105年5月9日令)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0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5415983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同意其得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仍應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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