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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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2707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以下簡稱105年5月9日令)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0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5415983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同意其得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仍應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