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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24 | 點閱數: 788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03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5027717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行政院函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5點第2項,自105年10月27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5年11月7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759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有關「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9點:「各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亦將配合修訂。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副本: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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