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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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5027717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行政院函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5點第2項,自105年10月27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5年11月7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759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有關「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9點:「各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亦將配合修訂。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